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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為什麼臺灣比較多日治時期留下的歷史建築?
大正八年,西元1919年時,日本制定《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》成為臺灣土地上首例文資保護法案,因此當時保留較多歷史建築。歷經多年戰爭動亂,林會承說,中華民國政府直到1982年內政部與教育部成立,通過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,該法距今有三次大規模改革,最後一次為2016年。
▲ 影片來源/行政院內政部
自然災害使具歷史價值建築受損,即使文資保護學界努力維護,仍敵不過社會意識不足與都市化,法律默許使審議不公開成傳統,歷史建築保存困難。
1999年臺灣發生九二一大地震,造成許多具有價值的房子倒搨或損毀。臺北藝術大學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名譽教授林會承回憶,當時文資保護學者共組成14個單位,前往受災區搶救,赫然發現許多並非古蹟的建築,卻具有相當歷史意義與特殊建築工法,決定向行政院內政部提出盡快搶救。
為求快速保護文資,林會承說,政府當時認為古蹟申請程序繁雜,也擔心民眾反彈。因此,政府決定於2000年增列歷史建築並修改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(下稱《文資法》),林會承說明,此法為補助倒塌房屋,鼓勵民眾把具文化價值的房子登錄為歷史建築,但當中並無訂立罰則,即使最終所有權者決定拆毀也別無他法。
▲ 圖片來源/國家文化記憶庫
臺北藝術大學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
名譽教授 林會承
「古蹟跟歷史建築根本就是同一種東西,
只是因為有這樣的歷史背景差異性,
而變成是兩個名稱。」
隨著歷史建築的出現,《文資法》於同年11月23日增設《歷史建築登錄廢止辦法》,列明各建築之登錄準則與流程。蕭文杰補充,古蹟則以衡量歷史及藝術價值作標準,兩者價值互不相讓。
不過臺中市文化資產處(以下簡稱臺中文資處)表示,古蹟獎勵辦法多,例如《文資法》規定古蹟能「容積移轉」,意指讓所有權人在其他地區換取相同空間,政府亦願意提供歷史建築修繕費用,保護民眾權益。
拆掉之後,就什麼都沒有了。
▲圖片來源/吳柏瑋
因此臺中文資處也決定讓歷史建築擁有容積移轉獎勵,林會承也提及,臺北市大稻埕地區也利用此方式保護文資。臺中文資處解釋,登錄為古蹟對所有權人、管理者有諸多限制,歷史建築則能較自由的決定建築再利用方式。
以臺中市為例,截至2023年6月歷史建築數量已達古蹟的兩倍以上。
資料來源:國家文化資產網
數據最後更新 2023/06/20
即使歷史建築相對自由彈性,法律介入程度較低,使民眾登錄意願提升,但蕭文杰歎惜,歷史建築在《文資法》無罰則的情況下多已被拆除,政府雖在2016年修訂新版並設立罰則,不過決定歷史建築修改及去留仍以所有權人作主,民眾可能尚未充分了解流程,或擔心利益受損而自行拆除。林會承說,曾在某次文化審議會進行之中,接到建築已被拆除的消息因而散會的悲劇,顯示大眾對於文資保護意識仍低。
「過去臺灣為了生存下來,生活下來,
沒有那麼多辦法去講人文講歷史。
當我們有一點錢了,我們有一點能力了,
我們要不要講講人文,講講歷史?」
▲ 圖片來源/暗坑文化工作室
此外,文化資產保留也與都市開發衝突、互相拉扯。吳柏瑋補充,許多政治人物收取開發商的政治獻金,加上臺灣民眾普遍認為土地蓋大樓方能實現其最高價值,因此政治人物多將重心放在都市開發以獲取大眾支持,忽視文化資產。
「專家不受限制,不受約束,不受監督,
因為文資審議的過程是一個不公開的過程。」
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
兼任助理教授 蕭文杰
即使該建築進入在《文資法》監管下的文資審議會,卻形「專家不受限制,不受約束,不受監督,因為文資審議的過程是一個不公開的過程。」蕭文杰解釋,多數地方文化局僅在審議會前半段給予民眾發表意見,後半段投票決議過程卻閉門進行。
對此吳柏瑋認為,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做得相對完整,會議全程直播,但民眾遇到不合理之處也只能拍打玻璃,或在玻璃上張貼紙張抗議。
▲ 影片來源/臺北市文化局
「驅動的力量不是法律,法律只是底線,法律是保障那件事情的底線。文化資產保存不是一個好生意,如果是一個大家都喜歡的事情,何必法律?」孫啓榕認為,現在既然有足夠的金錢及能力,可重新翻開歷史的篇章,在歷史建築修復中看到保存歷史對時代的價值。